本文是对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发布关于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详细分析说明。
案件背景: 该案中,被告人贺某阳因长期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被武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被害人谢某梅37万余元。被害人谢某梅声称遭受了16次家庭暴力,法院依法认定了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部分,包括四起虐待罪事实和一起故意伤害罪事实。
虐待罪的事实认定: 贺某阳在与谢某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琐事多次侮辱和殴打谢某梅。即使在公安机关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并书面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后,贺某阳仍继续其行为,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认定: 2023年4月25日凌晨,贺某阳殴打谢某梅胸腹部,致其受重伤。这一行为与之前的虐待行为性质不同,应单独评价。贺某阳明知其行为会损害谢某梅的健康,仍积极实施,暴力程度较强,直接造成谢某梅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为何不判处死刑: 法院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必须同时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本案中,贺某阳的行为不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
量刑原则: 贺某阳殴打被害人至重伤,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谢某梅的重伤后果系贺某阳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贺某阳的虐待行为并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适用刑罚。
自首情节: 贺某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谢某梅的主要事实,构成自首。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贺某阳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对其故意伤害罪所具有的自首情节未予从宽,体现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严惩。
社会意义: 谢女士的代理律师姚克枫表示,此案可能成为国内罕见的案例,希望能够重判,成为典型案例,为社会贡献法治力量。武侯区法院的判决和说明,体现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对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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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解释为何未定性故意杀人罪 未判死刑 2年遭家暴16次案 发布五大说明 法院针对 (未定式为什么未定)》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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