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详细分析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省委原副书记商黎光受贿案的一审公开宣判。根据法院的宣判结果,商黎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要求将追缴到的商黎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上缴国库,若追缴金额不足,则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商黎光在1999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其在河北省和山西省担任的多个职务,包括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等,以及山西省委副书记等,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财物,总额折合人民币1.04亿余元。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黎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也考虑到商黎光在案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积极退赃。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商黎光的案件在今年2月29日被曝出其受到“双开”处分,即开除党籍和公职。根据调查,商黎光被指控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并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活动安排,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同时,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长期瞒报个人有关事项,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并涉及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商黎光还被指控胆大妄为,贪婪无度,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商黎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了严重的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由于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因此被予以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商黎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商黎光生于1963年11月,早期在河北省邢台地区纪委工作,曾任邢台地区纪委研究室副主任(正科级)。1990年调至河北省纪委,后历任河北省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宣传教育室副主任、主任等职。2003年,商黎光任河北省纪委常委,后同时担任河北省纪委秘书长,2006年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2010年任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2013年,商黎光任秦皇岛市市长,2014年调任沧州市委书记,2016年11月任河北省委常委、秘书长。2017年6月,商黎光调任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21年10月任山西省委副书记,直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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