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分析将围绕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详细解读案件的事实经过、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经过: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结果,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张某某提议并策划杀害王某某,并意图平分王某某的钱财。张某某选定作案地点,携带铁锹进行犯罪准备,并于2024年3月10日下午将王某某骗出。李某因电动自行车需置马某某家充电,遂与马某某一同前往张某某选定的蔬菜大棚。在途中,李某将杀害王某某的计划告知马某某。到达现场后,张某某持铁锹实施杀害,李某协助控制王某某,而马某某见状后离开现场。事后,张某某和李某将尸体掩埋,并分赃得手的财物。马某某后来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和李某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判定张某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决结果分析: 法院判决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某某在犯罪中提出杀人计划并集合他人参与,进行犯罪准备,并直接实施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也属于主犯,但罪责小于张某某。马某某虽然跟随前往现场并在事后帮助毁灭被害人手机卡,但由于未参与犯罪预谋和具体加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但马某某仍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总结: 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反映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的重要性。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犯罪情节,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和教育矫治决定。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既有惩戒也有教育的原则,旨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也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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