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由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和马某某均为未成年人,涉及的是一个复杂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以下是对此案的详细分析说明:
案件背景 :
案件发生在2024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均为13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13岁)存在矛盾。张某某提出了杀害王某某并平分其财物的计划,并与李某共谋实施。马某某(13岁)在案件中扮演了辅助角色。
犯罪动机与预谋 :
张某某因对王某某存在矛盾,提议并策划了杀害王某某的计划。张某某选定了作案地点,并提前进行了犯罪准备,如携带铁锹挖坑。李某作为共犯,参与了预谋并实施了杀人行为。
犯罪实施 :
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并与李某一同搭乘电动自行车前往作案地点。马某某在途中得知了杀人计划,并跟随前往。在蔬菜大棚内,张某某首先动手并实施了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而马某某在看到杀人行为后离开了现场。
犯罪后果 :
张某某和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并将其尸体掩埋。随后,他们逃离现场,并平分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张某某还指使马某某破坏了王某某的手机卡,并将手机交给李某丢弃。
法律责任 :
法院认为,张某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作为主犯,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实施了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作为共犯,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虽然参与了杀人计划,但在实施过程中未进行具体加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
矫治教育 :
考虑到马某某的情况,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案件启示 :
本案不仅揭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也反映了未成年人心理、教育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与教育矫治需要法律、教育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以预防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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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正义的审判与人性的警示 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一审宣判 (正义的审判者)》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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